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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方问题)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根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条款的立法原意
此前,《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貌似对该条规定做了相反的规定。但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很多年轻人购房需要借助父母的资助,而父母多会倾其一生的积蓄为子女购房,若是夫妻双方离婚,简单将父母出资所购的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分割给对方一半的份额,不但违背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也势必会造成父母财产的损失,不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
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起草制定过程中,各方意见充分考虑了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的种种意图,基本意见是在父母出资意图不明确时,应当通过出资过程中的相关行为来判断。司法解释 终采用了将房屋产权登记者与父母赠与对象勾连原则,一方面使父母出资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对登记簿产生信赖的善意第三人。
2、离婚时房屋的处理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不动产主要有全款出资和部分出资两种情形。在全款出资的情况下,根据立法原意,应当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并不产生所有权的纠纷,因此也不会涉及房屋价值的分割。但在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的情形更多的是部分出资(一般仅支付首付款),其余价款由夫妻双方或者一方通过贷款方式偿还。在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方名下,并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认定该不动产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应当作为债权债务进行处理,由获得产权一方对对方进行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经济发展迅速、房价飞涨的情况下,简单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认定为一般的债权将大大损害未获得房屋产权一方的利益。因此,在对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进行处理时,应当考虑婚姻关系的人身性,将房屋的增值部分考虑在内,根据双方获得的房屋价值比例计算取得产权一方应给予对方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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