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童先生的前妻在结婚两年后因交通事故而过世,童老先生和其前妻未生育小孩。之后,童先生与李女士再婚,婚后两人也未生育。 在李女士与童先生结婚前,童先生名下已有了一套产权房,2011童先生被医院诊断出患癌症,童先生在得知自己患有重症后,为避免日后家庭发生财产纠纷,便亲笔书写了一份字据,载明:“我将属于我的房屋赠与给李女士,并将该房屋过户给李女士”。
2011年6月,先生与李女士一起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将属于童先生的产权房过户到李女士名下,7月份李女士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此后不久,童先生便离开人世。
在童先生辞世后不久,童先生的侄子小童一纸诉状将李女士告上法庭,称2008年10月童先生曾立了一份代书遗嘱, 在遗嘱中明确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自己,由自己继承,该份遗嘱有两个见证人为证,李女士在童先生死亡前,擅自将该房产变更到李女士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小童的合法权益,所以要求法院判决该房产由小童继承。在庭审中,小童所出示的遗嘱中童先生作为立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
【英淇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童出具的那份由童先生立下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
在本案中,童先生生前立字据将房屋赠与李女士,并与李女士共同申请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房屋在童先生去世时已登记在李女士名下,该赠与已成立并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 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立代书 遗嘱有很多限制:首先,要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次,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 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再次,虽为代书遗嘱,仍需有立遗嘱人的签名,上述条件是代书遗嘱有效所必须的法律要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小童所述童先生于2008年10月所立遗嘱,为他人代书,童先生作为遗嘱人没有在该代书遗嘱上签字,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而且在生前童先生已与李女士共同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事实上,童先生已经对其所有的房产进行了有效的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童先生既然在生前已经将其所有的房产过户到李女士名下,那在童先生去世的时候,该房产也不再属于童先生的遗产,所以小童所称的遗嘱是不能成立的,小童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决】
法浣采纳了李女士的意见,判决驳回童先生侄子小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