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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判决后,能否要求增加?
作者:英淇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06年,李某和钟某经法院离婚,法院判决,两人6岁的女儿由李伟抚养,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女儿成年。

  目前,女儿已经上初中,李某觉得前妻每月才给2000元的生活费,根本不够孩子的日常开销。于是,就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但是钟某却认为,自己和前夫已离婚多年,抚养费问题法院也早就判决了,数额是明确的,对方不能再起诉要抚养费了。

【英淇律师
说法

《婚姻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审判实践中,当子女有正当理由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时,比如原定的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或者因为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基础上,对抚养费的数额进行适当的增加。

  终,法院判决,从2013年5月起,钟某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4000元。

【英淇律师提示】

  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类型,在总体案件中占有重要的比重。在诉讼活动中,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知识不熟悉,加之双方的立场和诉讼目的不同,造成了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费问题存在多种认识误区,从而增加了子女抚养费案件的审理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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